法院对“挡光案”作出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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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6:17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123户居民因“采光权”状告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局、山东良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3日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高新区规划局在规划许可证中对3、4号楼的规划。被告及第三者决定继续上诉。 原告居民代表刘玉让说:“对于法院的判决居民们没有异议,我们已经达到了起诉的目的。”然而被告高新区规划局及第三人良固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他们明 良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时间,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一倍。”也就是说,建筑物高度与北侧居民楼的间距为1:1。争议中的3、4号楼高29.2米,应当属于小高层,而且与原告居民楼间距为38.4米,完全符合规定。而在判决书中,原告所依据的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而且所依照建筑物高度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比例是1:1.47,这个比例是对于24米以下的多层建筑而言,不适用于小高层。 对于本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卞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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