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举报:有人收取好处费 弟证明:举报属恶意虚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7:43 三秦都市报 | ||
姐姐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弟弟连续出书面材料证明其姐所说“纯属恶意虚构”。7月24日记者获悉,西安莲湖法院近日顺利执行这起以“完成行为为标的”的特殊标的案件。 姐姐:代办人收取我亲属的钱财 朱女士是西安市碑林区一个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的干部,2002年5月,西安市的戴某及其弟妹因继承财产等事宜委托朱女士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代办公证,同年5月29日,该所向戴某之弟开出2900元公证费收款票据。但后来,戴某却认为该所多收了公证费,要求退费。遭拒绝后,戴某多次向市、区有关领导部门写信,反映朱女士利用工作之便向其弟索要房屋和收受她的其他家属的财物,并写信恐吓朱女士。 朱女士认为,自己身为国家公务员,而戴某的这些行为使她遭受到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也给她正常的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便将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弟弟:“举报”纯属恶意虚构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戴某的弟弟曾连续书面证明该法律服务所在代办公证、调解等法律事务过程中,除正常收取费用外,朱女士并未从中得到一分一文“好处费”。而且,在此之前,其为家里盖房办理相关手续曾通过朋友介绍找过朱女士帮忙,但朱女士从未要过任何报酬,至于戴某所述“朱女士曾利用工作之便向其索要房屋及非法收受戴某钱财”一说,纯属戴某在与朱女士有了纠纷后恶意虚构。同时,代办公证收款票据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其姐戴某不是交款人,无权提出向她退款的要求。 法院:诽谤他人应书面道歉 莲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恶意虚构的行为已构成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的事实,其行为已对朱女士的名誉权及正常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了侵权。鉴于戴某的侵权行为未给朱女士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朱女士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戴某立即停止对朱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不得再以类似形式对其进行“举报”或“控告”,并向朱女士进行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同意,否则,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书内容,以恢复朱女士名誉,公布判决书的费用由戴某承担。 宣判后,戴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今年6月,朱女士只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后,戴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立即对朱女士进行书面道歉,并表示将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马冰峰 孙育 记者 浩文 实习记者 齐华 实习生 柳洋 菊荣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