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被代理人丢失 7万元货款无法追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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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8:2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孟庆欣 主任记者 赵桂华 实习生 郑莹莹)由于证据材料被诉讼代理人遗失,致使自己7万余元货款无法追回。昨日,于某不服从法院判决来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但由于于某不能提供关键性的证据材料,所以检察官对此也爱莫能助。 于某是一家建材厂的老板,自2000年春开始,为一施工工地送碎石及沥青等建筑材料,当年年底,于某与建筑商杨某双方对账后,杨某为于某写下73975元的欠条。后于某多次催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近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在此,检察官提醒人们打官司一定要保管好你的证据材料,交给律师或法官一定要索要收据,以免日后责任难辨,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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