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终审判决“木冲沟案”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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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31 贵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六盘水木冲沟“9·27”瓦斯煤尘爆炸特大事故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六盘水市中院的一审判决,6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领刑2至5年。 2000年9月27日,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 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重特大事故,造成井下作业工人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本报 一审宣判后,冯平、徐世松、金世成三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量刑过 重由向省高院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刘玉中 杜军 本报记者 寇启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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