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食品商标侵权案开庭 沈阳“惠成”状告长春“汇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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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39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实习生唐茜)7月24日,沈阳首例食品商标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状告长春汇成食品加工部,要求生产“汇成”调料的被告停止仿冒原告“惠成”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汇成”突现市场 “惠成”怒上公堂 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将其产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获得了“惠成”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还被评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惠成”调料被评为沈阳市放心食品。2003年初,与沈阳“惠成”合作的多名经销商突然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原因是沈阳的调料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名为“汇成”的调料,使“惠成”的销量受到影响。经调查,果然在一些超市里发现了由长春汇成食品加工部生产的“汇成”调料。沈阳“惠成”认为长春“汇成”的侵权行为,使该企业的权益和经营受到损害。 一字之差成为焦点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就被告商标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所获利润与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相符;原告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沈阳“惠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的商标与“惠成”同音,虽然差一字,但两商标标识特别近似,构图成分和整体效果近似,足以使人在概念上产生混淆。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长春“汇成”从今年1月起,在市场销售的16种调料产品均使用“汇成”商标。沈阳“惠成”注册使用“惠成”商标后,在沈阳当地的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陆续投入了相应的广告,“惠成”商标先后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长春“汇成”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原告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销售下滑,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长春“汇成”辩称,两个商标的外观形状、文字、字的排列位置、图形、颜色、整体图案、字母及设计构思均不相同。“汇成”今年刚刚投产,产品销售范围只限于长春市,与原告的产品不发生冲突,而且原告未能提供公众认可其产品是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认为不受国家保护的商标无权诉讼他人侵权。 庭审结束时,沈阳“惠成”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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