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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1:00 今晚报

  张女士询问:近日,我住的小区来了两名保险业务员进行保险宣传,并打了横幅写着“投××元保××万”,但我看了他们的保险条款后觉得条款内容与宣传语有出入。我想问,在以后的理赔中投保人是否可以拿保险宣传用语为依据主张权利?

  君悦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答复:保险宣传用语不能作为投保人权利保障的依据。商业宣传用语属于要约邀请,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从《保险法》的角度讲,保险是一
种合同行为。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以,投保人只能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不能轻信宣传用语。投保人应特别注意的是: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之条款,充分行使知情权。曹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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