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路被车撞维权路漫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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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6:3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上班出车祸工伤难认定 焦其银是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村汤小郢村民组村民,从2002年元月就开始清扫市二环路汤小郢段。2002年6月7日下午3时50分左右,正在工作的他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者逃逸(至今无下落)。焦其银后被送往合肥105医院抢救。经诊断:腹部重伤,肺挫裂伤、血管破裂及脑外伤。焦其银手术后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于2002年7月17日出院,现在家无法 2002年9月11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焦其银与被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不明确;被申请人兴民村和井岗镇政府均为非企业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无法规政策可依,作出了对焦其银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状告劳动局一审被驳回 2002年10月17日,焦其银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劳动工伤管理确认,将蜀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 焦其银诉称,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不明确及用人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无法执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障暂行办法》为由,作出对原告焦其银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虽未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从事清洁工作半年时间,每月领取工资,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规定,按《劳动法》第十七条及《企业工伤保障计划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原告在上班时间、地点、工作时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故申请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 蜀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002年度,兴民村环卫工人花名册上只有朱守芝(系原告之妻),且未与兴民村市容办签订聘用协议。原告未经兴民村市容办、镇市容委办理任何手续擅自顶替“特殊人员”上岗形成纠纷。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井岗镇(原蜀山镇)规定“关于加强环卫队伍管理的通知”,原告与兴民村市容办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原告以与村委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认定工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的行为不属《劳动法》、《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原告焦其银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村市容办未签订聘用环卫工作协议,2002年度兴民村环卫工人花名册(二环路)中只有原告之妻朱守芝(未签订协议与参加保险)。原蜀山镇市容委只认同张宗华(系原告弟媳)属聘用环卫工人,镇市容委每月按聘用合同花名册人员发放工资。原告夫妇与兴民村市容办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顶替张宗华清扫市二环路汤小郢路段时,原告焦其银被汽车撞伤,肇事者逃逸无着落。合肥市公安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未处理。后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以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非企业单位,除无法执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外,无其他政策法规为由,作出对原告申请工作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关系”成最大争议 庭审辩论中,本案主要有3大争议焦点。其中,一是原告焦其银是否属合肥市井岗镇聘用的环卫工人,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他虽未与兴民村签订聘用劳动协议,擅自顶岗,但已从事清洁工作近半年时间,并领取工资,应属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属于擅自顶岗,上班未与兴民村市容办、镇市容委办理任何变更手续,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原告被汽车撞伤是否应由被告受理为其认定工伤确认管理行为。原告认为,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害应属被告受理,并确认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告认为,原告擅自顶替上岗行为不属《劳动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作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三是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法》第十七条和《企业工伤保障计划办法》第八条规定,由被告受理,确认原告工伤。被告认为,原告擅自顶岗上班被汽车撞伤不属《劳动法》第二条、《安徽省企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原告焦其银在未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村市容办签订聘用环卫工人协议及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顶岗上班,其行为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兴民村并不能当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被告对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维持合肥市蜀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原告焦其银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焦其银承担。 “事实劳动关系”终认定 原告焦其银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峡闪死投帧胺彩遣辉谛嗣翊寤肺拦と嘶ú嵘系模辞┒┦槊嫘榈模约按迨腥莅旄换肺拦と撕笪幢ㄕ蚴腥菸赴傅模宦刹皇钦降幕肺拦と恕R虼耍纤呷瞬⒎怯萌说ノ蝗峡傻幕肺拦と耍纤呷擞胗萌说ノ恢湫纬刹涣死投叵担比桓覆簧瞎ど巳隙恕闭庖淮砦蟮耐评恚投蜕缁岜U暇衷谝簧蠼龀鍪疽弧⒍莺贤从〖闯鍪舅泄ぷ鞯暮贤?2002年度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其次,即使用人单位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诉人购买保险,也只说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002年1月至6月7日,上诉人一直在从事环卫工作,并按时领取了工资。这说明上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依法应作工伤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则在庭审中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焦其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本案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纠纷,上诉人对此作了错误理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合议庭经庭审认为,被上诉人的全部证据可以证明的是焦其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直接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中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后,焦其银一直在本市二环路汤小郢从事清扫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其间,蜀山区井岗镇和井岗镇兴民村并未提出焦其银系顶岗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异议。事故发生后,焦其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劳保局以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非企业单位,除无法执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外,无其它政策法规可依为由,作出对焦申请工伤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3年4月,经过审理,合肥市中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劳动局作为劳动主管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应当在充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劳保局在对焦的工伤申请进行处理时,未能对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全面审查,仅以焦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确有不当。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其合法权利即受劳动法的保护。对焦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只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至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蜀山区劳保局对焦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不足,应予撤销。原审认定焦擅自顶岗上班,无任何证据证实,由此得出焦与井岗镇兴民村不能当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结论确有错误。故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确有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艰难胜诉后维权路仍长 合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合肥市蜀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焦其银要求认定工伤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劳保局负担。 拿到终审胜诉的判决书,焦其银一家人悲喜交加,悲的是至今卧床不起的焦其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喜的是判决结果最终站在了自己的一边。2003年5月10日,焦其银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请求被申请人蜀山区井岗镇政府和井岗镇兴民村委员会给予申请人工伤待遇。 6月20日,焦其银收到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通知书”。在这张通知书中这样写着“你诉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和井岗镇兴民村委员会工伤争议案,经调查了解,你与井岗镇人民政府没有劳动关系,与兴民村委员会的争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焦其银一家人再次陷入无尽的苦恼。他们不知道:这一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 本报记者杨丹丹 一名清洁工在打扫马路时遭遇车祸受重伤,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当事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遭拒绝。无奈的他愤而举起法律武器,将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一审败诉继而上诉。然而就在获得了二审胜诉的消息后,他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他又进入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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