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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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7:42 扬子晚报 | ||
晨报讯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择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只能收取借读费。 水电费、讲义费不能收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收取杂费、住宿费,代办费(农村中小学只收取教材、簿本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水电费、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不得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择校费通知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举办“实验班”“重点班”“特色班”等名义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择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只能收取借读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降低录取分数线。严禁公办学校借改制之名高收费。 高校收费标准不准涨通知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水平,不得提高。要合理制定预收代办费的标准,每年向学生公布使用情况,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以降分录取形式高收费,乱收费,禁止以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软件学院等名义超成本高收费,禁止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记者 孔祥宏)(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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