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听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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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杜长年1979年从南京大学毕业后,离开舒适的大城市,来到条件艰苦的江苏省宿豫县工作。 2002年,杜长年到了退休年龄,打算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应其请求,主管部门工作 人事局根据《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调取了派出所有关杜长年出生日期的证明,结果表明:派出所现存最早的历史资料是1990年《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杜长年出生于1942年10月1日,与身份证时间一致。但是,这份资料的形成时间是1982年,晚于杜长年档案中出生日期的记载时间。而杜长年的人事档案中,其出生时间均为1944年12月1日。 人事局要求杜长年出据1964年7月以前记载他于1942年10月1日出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历史资料,如能提供,则按1942年10月这一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杜长年直到现在未能提供这样的资料。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因此,人事局认定,杜长年出生时间应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不能按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手续。 对县人事局的结论,杜长年怎么也想不通,身份证、户籍资料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42年10月1日,为什么县人事局却不予认定,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002年12月,杜长年将县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县人事局为其颁发退休证。 杜长年认为,户籍和身份证出生日期均为1942年10月1日,且其身份证早在1988年全县第一次办理身份证时已经办成,并非近期所改。人事局应当依此为依据,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是办理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的有效证件。据此,人事局也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宿豫县人事局称,杜长年所起诉的退休问题,不论是处理过程还是处理结果都是合法的。 人事局认为,在档案中,有许多材料都写明杜长年于1944年出生,且其记载时间均早于身份证出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是处理出生时间问题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的户籍管理起步大大晚于干部档案管理,且户籍资料收集渠道也不如干部档案管理规范。人事局一直以《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因此按1944年12月1日出生时间来处理杜长年的退休问题是合法的。2003年3月,宿豫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后认为,宿豫县人事局依据相关规定,以现存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并无不妥。依法驳回杜长年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败诉,没能阻止杜长年“讨说法”的步伐。2003年4月,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宿豫县人事局为其颁发退休证、补发退休金。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男性公民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人事部门应当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离)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退(离)休手续。本案中,杜长年的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同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对此,宿豫县人事局应依照规定,同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该人事局未按《通知》规定会同户口登记机关对杜长年的出生日期进行查证核实,便直接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为杜长年的出生日期,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宿豫县人事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会同户口登记?囟远懦つ甑某錾掌诮胁橹ず耸档姆ǘǔ绦颉=照疟α?刘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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