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险代理人“克隆”公司发票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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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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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保险代理人侵占客户保险续保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静因其侵占客户的保险续保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违法所得的12070元予以追缴。
现年25岁的被告人宋静系河南省郑州市人,不久前,宋静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聘任为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业务员)。2002年7月份至2003年2月份,宋静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马某、潘某、丁某缴纳的续期保险费共计12070元。在收取客户的投保费后,宋静没有将投保费向公司上缴,而是据为己有。为了欺骗投保户,宋静随后去保险公司开一个正式发票,然后“克隆”一个假发票送给投保户马某、潘某、丁某。2003年3月16日,中原区某公司经理、宋静的客户丁某因意外伤害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索取意外保险金,可到了公司,丁某却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自己的投保手续。自己手里明明拿着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宋静给自己开具的“发票”,保险公司里却没有自己的投保手续,这其中一定有诈。于是丁某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宋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张胜利马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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