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前受伤害 家长学校均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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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4:4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日前,吴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生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学校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8岁的池某与9岁的张某均系吴江市某中心小学学生,2001年12月4日中午上课前,池、张二人均在校体育长廊附近玩耍,其间张某从1.8米高的体育器械上跳下,落在池某某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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