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为继承权状告“眼红”姐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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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1:24 大连晚报 | ||
一老汉的4个女儿签下协议放弃继承权,但当平房因动迁换成了新楼房时,有的人反悔了小妹为继承权状告“眼红”姐姐本报记者 代炜通讯员侯德伟 郝老汉去世后留下五间平房,不在郝老汉身边的4个女儿签下协议表示放弃继承权,将五间平房留给一直在郝老汉身边照顾他饮食起居的小女儿郝小妹(化名)。然而不久后,平房动迁变成了二套楼房,二姐和四姐看着眼红纷纷向郝小妹讨要,因此楼房的房产执照也一 小妹照顾父母 姐姐放弃继承 金州区的郝老汉和老伴有平房五间,膝下有5个女儿。女儿们长大成人出嫁后,有的到外地工作,有的不在老人身边,只有小女儿郝小妹在老人身边侍奉。在家的小女儿负责老人平时的饮食起居,精心照料两位老人,在外地工作的4个姐姐也每年给父母寄点钱,逢处过节也常回家看看。郝老汉和老伴在女儿们的全力照料下,晚年生活十分幸福。 1977年年初,郝老汉的老伴不幸病故了。小女儿郝小妹更加精心地侍候父亲,4个姐姐也一如既往地给老父寄钱,直至1997年1月老人去世。在此期间,小女儿夫妻俩在父亲房子的旁边又盖了三间民房。料理完郝老汉的后事,4个姐姐见小妹侍候父母20多年,生活也不宽裕便纷纷放弃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同意父母的遗产由郝小妹一人继承,并签协议为证,协议的内容是:“郝老汉一切遗产,女儿们一致同意由郝小妹继承,并由她承担父亲殡葬及一切的纪念费用。” 平房换成楼房 两个姐姐反悔 就在两个多月后,金州铁路编组站征用土地,拆迁了郝老汉的五间老房子和郝小妹夫妻所有的东厢房三间。同年5月,金州铁路编组站分给郝小妹坐落于金州区站前街道面积为87.47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同时又分给郝小妹夫妻69.6平方米的楼房一套,但两套住房均未办理房产执照手续。 消息传出,亲朋们都为小妹高兴,但二姐和四姐却有点眼红。两个姐姐分头找小妹索要,小妹当然不允。从此之后,两个姐姐轮流“轰炸”,小妹的生活从此失去了往日的安宁。在万般无奈之下,郝小妹将三个姐姐及大姐的三个儿女告上了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她的继承权。 原告郝小妹在法庭调查时诉说:父母去世后,遗有八间平房,其中三间是我自己翻建的,另五间为父母的遗产。母亲去世早,父亲一直随我一起生活长达20余年,我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后,于1997年2月2日,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父亲的房屋遗产由我继承,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后由于房屋动迁,有个别继承人对该协议反悔,故未办成房产过户手续。大姐的三个儿女和三姐都表示同意郝小妹的说法。 而二姐辩驳说:那份处理父亲房屋遗产的决定我是同意的,但这份协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以我不同意原来的处理意见。四姐辩驳说:在处理父母遗产的协议书上是我亲笔签名,但原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该协议无效。所以,我不同意将父母的遗产由小妹全部继承。就这样,在六个被告中,有4人同意由小妹继承,两个被告持反对意见,双方各持已见,各说其理,互不相让。 继承协议有效 法院依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郝老汉死亡后,其遗产在没有遗赠的情况下,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在被继承人郝老汉死亡后,本案的各位继承人以协议的形式将被继承人郝老汉的房屋遗产处分给原告继承,该协议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要求按照这个协议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郝二姐提出这份协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是无效的辩解是没有依据的,处分自己的继承权是每个继承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享有的权利,更不是必经程序,因此,被告郝二姐的辩解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照准。 被告郝四姐提出因该房产未办过户手续,故该协议无效的辩解,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被告郝四姐在发生财产继承时,已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原告继承所有,至于原告在何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已与被告郝四姐没有根本上的利害关系,况且,该协议也未有约定原告在继承遗产后的何时前必须办理遗产产权过户后才能有效的条款。另外,被继承人郝老汉于1997年1月份去世后,被告郝四姐对该协议未提出异议,在撤消协议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亦没有行使自己的撤消权,所以,对被告郝四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坐落于金州区站前街道面积为87.47平方米和面积为69.6平方米楼房两套归原告郝小妹所有。诉讼费6090元,由原告郝小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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