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激辩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3:23 深圳商报 | ||
法庭激辩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 原告: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如此赔偿不合情理 热线聚焦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颜家梁实习生倪洪江)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昨日,一辉物业管理公司就此被小区一名业主“请”上法庭。 据了解,2002年11月11日下午,家住一辉花园的王女士跟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蓝色捷达私家轿车停在由一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1A—3车位。同年12月11日,王女士外出回来发现车辆已被人盗走。王女士认为,小车是在小区的停车场丢失的,负责该停车场管理的一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自己车辆丢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于是在今年4月15日,将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南山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因汽车丢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或同质汽车一辆。 在法庭上,停车场与车辆的关系是租赁还是保管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女士认为,其按该停车场要求入场时,向保安领取“一辉花园停车卡”。该停车卡的要求和功能实际上就是对该卡使用者发出的一种“要约”,原告的车辆停进该停车场,并执行了“要约”的要求,即入场领卡,离场交卡,这样双方就在该停车卡功能的基础上构成一种财产物品的保管关系,理应按民法和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辉物业作为保管方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不妥而发生的被保管车辆丢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委托律师方某则认为,首先这样的赔偿要求造成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停车费只交几元钱,丢了车却要赔上十几万,这样对被告极不合理。其次,一辉物业认为,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的有偿服务,是一种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由于双方各有争议,法院宣布休庭,隔日再判。 对此,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指出,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尚未有明确界定,所以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丢失,停车场到底赔不赔在民间还会有争议。 新闻链接 7月15日,深圳市人大就市民普遍关注的这一共性问题,请来有关部门和12名陈述人及30多名旁听市民,就停车场丢车赔不赔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讲,肯定有很多人举双手赞成“赔偿”,然而,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判案也感棘手。 某位律师认为,应该坚持“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车辆的保管服务,并收取了业主的停车保管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保管的义务,则肯定要负起责任,但是法律界一直对其应当尽何种保管责任尚有争议,法规不全。且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仍然未能给出明确的规定。 某物业管理公司陈小姐则建议发展商为车场购买保险。陈小姐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意外的话,由保险公司来鉴定,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车辆丢失,如抢劫、抢匪开车后强行冲卡,则管理公司责任不大;如果在事后调查中发现,是由于业主的疏忽大意,如没有锁好车等原因,则管理公司的责任也不大;如果发现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方面的工作不善,有疏忽,则应该负全责。由于停车场及车主本身都购有保险,所以损失不会太大。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颜家梁实习生倪洪江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