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殴伤7旬老者 律师: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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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08:07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见习记者丽琼实习生玉婵、张丽、小美报道: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被殴伤的老人在得知对方患有精神病后,提出让其搬家,但无法如愿。 昨日,在青山24街,这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妻介绍,30多岁的彭某独居在隔壁。去年10月,曾因一袋垃圾与之发生冲突,老伴被打伤。今年7月10日,她和老伴回家时,彭站在楼梯口,不分青红皂白一把将她和老伴推倒。 民警了解到,彭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1994年就作了病情鉴定书。老人的女儿出于父母安全的考虑,除提出医药费赔偿外,还要求彭搬家,或是与其父母同住,但被彭家拒绝。彭母道出苦衷:家里的经济条件无力承担其租房费用,也不放心儿子独自到陌生环境居住,而自家的房子又太小。 湖北今天律师事物所律师陈凌称,对于精神病患者,因其自制能力不够,可要求其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视同要求保证其在发病期间不伤害他人或与监护人同住。但要求其搬家,我国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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