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伤记者引起公愤嚣张电话恐吓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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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3:2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7月25日上午,本报一名记者在正常采访中被郑州市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扭断胳膊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市民自发到受伤记者所在的医院探望,更多的人纷纷谴责打人凶手的恶行。而昨天上午10点左右,一个男子拨打电话恐吓本报记者:“再登‘圆方’打人的事,你们小心点!”众多群众:慰问伤者谴责凶手 “我们来看你了,并代表全公司员工向你表达最诚挚的慰问!”7月26日一大早,被打 郑州市中原纱嫂有限公司家政部的陈经理带领十几名员工前来慰问,他们给周广现带来了鲜花和水果,一进门,陈经理就拉着周广现的手说:“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在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对打人者表示强烈憎恨。”紧接着,陈经理把鲜花送到了周广现手中,激动地说:“请相信世间自有公道,打人者必将被严惩,我们永远支持你!” 前天上午,本报被打记者周广现的病房中摆满了鲜花和水果,来自郑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代表,向记者表达了慰问,并强烈谴责打人者的恶行。该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说:“我们感到气愤和震惊,我们强烈要求严惩打人凶手!” 许多读者给记者发来短信息,用这种特殊的方式来声援记者,谴责打人者的行为。新乡的一名读者给记者发来短信息:“严惩凶手,维护记者尊严!”还有读者发来了诸如“支持记者正常采访,谴责打人者恶行”和“保护记者采访权利,严惩打人者”等短信息。 法律顾问:“圆方”应当承担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认为,郑州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李果在工作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他对采访记者采用的手段和打人行为已经严重超越了其工作权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郑州“圆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督促、保证其不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如果单位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不正当手段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一方面,打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打人者所在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赔礼道歉等等,如果打人者受人指使,那么指使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看了本报报道后,许多律师也向记者表达了问候,郑州市一名姓李的律师表示,如果需要法律帮助的话,他将义务为记者伸张正义,为记者提供法律服务。二七警方:紧张抓捕另一凶手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所长吴梦秋。他表示,事件发生后,民警一直在紧张地抓捕另一名打人凶手周勇。吴梦秋所长说,昨日上午,他们又来到了圆方物业公司,但被告知“不知道周勇是谁”,一名姓袁的队长称,“公司没有这个人”。吴梦秋所长表示:“要加大力度,落实调查,争取尽快抓获打人凶手!” 昨天上午10时左右,一个男子拨打电话恐吓本报记者:“再登‘圆方’打人的事,你们小心点儿!”本报新闻热线电话来电显示表明,恐吓者使用的电话号码是“623××××”。本报将密切关注记者被殴事件的发展。 (本报记者)大河报2003-07-28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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