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争房法官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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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6:36 江南都市报 | ||
1995年,女青年小顾与某单位职工小刘喜结良缘,不久生下一女儿。小两口积攒了一笔钱在南方单位购买了一套集资房,不久就喜迁新居。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小刘患上重病撒手而去。小刘生病期间,其母李老太太为照顾孙女住进了儿子家。小刘去世后,婆媳俩心情都不好,免不了为琐事闹些矛盾。 前些日子,小顾因房门锁坏,便换了新锁。李老太太颇恼火,觉得这是媳妇在向自己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诉讼所涉住房,是小刘和小顾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小刘去世后,该住房应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小刘所有的部分归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李老太太与小顾及其女儿对这份遗产都享有继承权。财产未分割前,属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大家都享有占有、使用等项权利。李老太太的行为表明,其并未想独占该住房,尚未构成对小顾居住权的侵犯,因此小顾的诉讼请求被二审驳回。(李卫民王益明记者梁瑞颖)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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