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向旅行社索赔1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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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8:18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杨莹)去年7月,八达岭旅行社组织赴“青岛、崂山3日游”,旅行团行至济青高速淄博段时,司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大客车翻车,20名游客受伤,此事故在本市影响很大。本市陶某一家3口不幸遭逢此难,其中陶某伤情最为严重,身体多处骨折。因事后旅行社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无关,拒绝作出合理赔偿,陶某一家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 近日,和平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旅行社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包括乘车安全在内的全程安全服务,现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事故,游客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令旅行社赔偿陶某一家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日前,陶某一家与八达岭旅行社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上,被告八达岭旅行社辩称,原告当时是以某公司职工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其二,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被告造成,被告应为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公司;其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积极配合治疗,已垫付费用高达约20万元,其中已为陶某垫付4.4万余元。 据陶某的律师赵树松介绍,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此外,陶某最近急需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他将在术后就该笔费用继续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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