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先锋就《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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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8:3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近日,参加全国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的市民政局李先锋副局长,就我市贯彻落实法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国务院发布的《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工作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它与城乡居民 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为此,民政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始终体现了这一救助性质。在时间上,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在救助内容上,实施细则要求帮助受助人及时与其亲属以及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以及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使受助人尽快返回家庭;同时还规定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等等。这都充分说明了实施救助的目的,不是对救助对象进行长期、终身救助并使其生活达到一定水平,而是帮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解决基本生存困难。这一点既不同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不同于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社会福利保障。正确地理解临时性社会救助这一性质,对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问:是否到救助站要求救助的人都可以得到救助? 答:不一定。这就涉及到要准确地把握救助对象的范围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是应当救助的对象。即: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这样,就使真正困难无助的人得到救助,同时也就把“生活有着”的所谓“流浪乞讨”者排除在外,从法规上防止了救助范围的扩大。 问: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怎么实行管理?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必须服从救助管理站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受助人员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站内要遵守救助站的管理制度,包括作息、卫生、学习、公共道德、安全等制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或者救助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出现这些情况时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问:救助管理站实行的是临时性社会救助,那么对受助人员的离站和返回有什么规定? 答:救助工作是临时性社会救助,受助人员应及早离站,返回单位或家庭。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一方面要与受助人员家庭和所在地联系,一方面要对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发给乘车(船)凭证。实施细则还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离站返乡规定了一些措施。对这些受助人员,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和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问:救助管理站是实施救助的载体,如何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内部建设? 答: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对搞好这项救助工作极为重要。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保管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收费、强迫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作者:本报记者杨丽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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