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法律不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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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9:56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7日讯(通讯员 赵岭 记者 董震)平阴县两农民贷款时约定了高额利息,后借款人拒绝还息,被债主告上法庭。济南市中级法院近日以利息过高为由作出不予支持的终审判决。 王某与张某为平阴县洪范池镇农民。2000年11月,张某进货无款向王某借款4000元,并写下“今欠王某现金4000元,利息为每元每月4分,用期一年,欠款人张某”的借据一张。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2003年3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偿还本金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王某以约定利率“每元每月4分”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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