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应否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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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0:1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问:家里电压很低,用电不能正常,家电如电脑、电视机等因电压过低而烧毁。我可否要求供电部门予以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该当事人的家用电器经鉴定确系由电压过低而烧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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