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起房产纠纷历时3年 女儿与家人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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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3:25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南京7月27日电(卢志坚奚彬)因为一起价值18.5万元的房产纠纷,女儿李桂芬与年迈的双亲及弟弟对簿公堂;因为被法院认定将女儿购买的房产擅自出卖、拒不返还房款,而将卖房款“支援”儿子开办公司,李桂芬父母和弟弟一家3口被依法处以司法拘留7天。 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历时3年至今悬而未决的一起房产纠纷,暴露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诚信的严重缺失,再一次证明建设诚信社会已成当务之急。 今年65岁的张秀兰原在常州农村生活,育有二儿二女。36岁的李桂芬是她的小女儿,高中毕业后被招聘到常州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工作。 据李桂芬诉称,1993年底,她向朋友借款6万元,向自己的单位购买了建筑面积126.88平方米、总价款6.34万元的住房一套。由于自己是本单位职工,为了避嫌,便书面申请以母亲张秀兰名义购房。购房人落款签名由房屋建造单位负责人代签。8个月后,这一房产以张秀兰名义领取了产权证。但1999年初,张秀兰以“遗失”为由,向常州市房管局申请补领了新的产权证。2000年3月,张秀兰擅自以18.5万元的价格,将这一房产出卖,并将房款交给儿子李某用于开办公司和购买住房。由于经营不善,李某开办的公司被迫转让,所购房产也被银行抵押。 2000年7月,李桂芬得悉房产被出售后,当即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此房屋确认为自己所有。她的朋友黄某当庭作证曾借给她6万元用于购房。但李桂芬的母亲张秀兰在法庭辩称,这一房产是自己用多年积蓄、并向姐夫孙某借款3万元购买的。她也当庭提供了孙某关于借款的证言。钟楼区法院据此判定张秀兰是房产合法所有人,房屋出售合同成立。 李桂芬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就这一房产到底是母女中哪一方购买的这一关键情节进行了庭外调查。调查中,张秀兰的姐夫孙某承认自己在一审中作了伪证,并未借3万元给张秀兰买房。法院据此裁定:这一房产属李桂芬所有。张秀兰擅自出售其成年子女自行购置的房产无效,应将出售房产所得价款18.5万元全额返还购房者。 终审判决生效后,张秀兰不服,即使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购房者的巨额房款,也一直得不到返还。现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择日对此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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