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眺望权一审被驳回 原告表示不服 仍将继续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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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0:5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68岁的吕老先生因站在窗前看不到远处西山美景,将窗外高楼的开发商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要眺望权、视觉卫生权、采光权和隐私权等。 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吕老先生的这些要求,但因开发商夜间施工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法院判决其赔偿吕老先生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费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盛荣公司开发建设的盛今大厦距原告吕老先生居住的房屋有18米,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同时,在《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中,明确了塔式建筑的侧面视同长边。本案中两楼之间的间距也不违反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法院认为,吕老先生所称“盛今大厦的建设违法,构成对其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隐私权的侵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但法院同时认为,盛荣公司在开发建设盛今大厦时,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夜间施工和向附近居民公告,却经常夜间施工,严重干扰了吕老先生一家的正常休息和生活,构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盛荣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原告吕老先生称盛今大厦住宅楼对其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也没有认可。不过,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吕老先生表示不服,仍将以同样理由上诉。 新闻回放 首次提出眺望权 7月3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吕老先生认为,1999年5月,他搬进莲香园小区3号楼。2000年9月,他家西北侧的盛今大厦开工后,原本站在窗前就能看到的西山看不见了,阳光也照不进屋内,另外,这座塔楼的许多阳台都可直视他家主卧室等处,夜间施工干扰了他的正常休息。因此,塔楼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也使他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因此请求判决赔偿22个月施工扰民费,9999元精神损失费和98年的环境噪音补偿费。吕老先生的这些理由都遭到开发商的否认。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3条规定:“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 相关案件 首次提出视觉心理卫生权 6月26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讨要“视觉心理卫生权”的案件。原告陈先生起诉他所居住小区的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在陈先生家的卧室窗下建起了空中平台。住在二层以上的居民,通过露天楼梯可以来往于南北平台。这样,他家的隐私就暴露在了大家的眼皮底下。 此案目前还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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