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擅自发布广告遭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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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19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发布药品印刷品广告应该经工商及卫生部门进行审批。7月29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检查大队获悉,该大队联合石狮市药监局对一起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放某品牌药品广告事件进行立案查处,并进行相应处罚。 张某在我市开展某药品宣传咨询活动,自行设计了四版宣传该药品的广告内容到莆田印制500份,在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分发,至案发时,共在我市药店及其 据了解,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广告须向工商部门登记。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分、功效(功能)、适应症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各卫生行政部门。(吴志强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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