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被盗责任谁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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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19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 这是又一起消费纠纷中的典型事例。7月28日晚,记者从市12315获悉,该台调解了一起抵押物品丢失的消费纠纷投诉。 7月21日晚,许某夫妻载着亲戚的一个小孩来到人民广场。广场附近最近出现了出租被称为“情侣车”的两人骑和三人骑自行车的店面。许某到一家店里以15元一小时的价格租了一辆三人骑自行车。而他所骑的牌照为闽CY0XXX的仿古250C摩托车,作为抵押物放在了该店 当他在广场骑了一圈后,转到该出租店面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经营者当即协助他向派出所报警。 “飞”走的摩托车由谁来赔,如何赔法,经营者和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到市12315。 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没有将钥匙交给出租方保管,也没有办理寄存手续,就没有达成保管协议;至于车子是如何丢失的,谁也说不清楚。同时,他也已经积极地协助消费者前去报警。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该尽的责任,消费者应当对丢车事件承担大部分责任。 消费者并不认可经营者这一说法。张某认为,摩托车的确是作为抵押物,经营者有义务替其保管。出经营者就应当对丢失事件负全部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否达成了“抵押”协议?消费者是否有“抵押”凭据?消费者向市12315提供了凭证,那就是经营者在记录本的抵押物品一栏中有其车牌号的记录。市12315对此进行调查了解后,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付消费者5000元,日后有关部门破案追回丢失的车辆后,消费者归还赔款。 针对此典型纠纷事例,市12315发出相应警示:为了保障双方利益,出租双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收到抵押物品后,要妥善保管;作为消费者,一定要主动索要抵押物品的凭据,以时发生纠纷时投诉无凭据。(吴志强记者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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