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7万元赔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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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3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一时疏忽,将税款价值7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委托快递公司平价快递,不料半路却被遗失。如此意外该否全价赔偿,两级法院的观点却截然不同。 去年10月,爱迪斯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送件到南京,双方签署的运单上载明:“货品为发票,费用总计10元。”在运单中有规定称:“遗失、损害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托运价值超过200元的快件,快递公司将在原收费基础 事实上,爱迪斯委托快递的,是税款价值高达7万余元的6份增值税发票。10月底,快递公司突然告知其弄丢了快件,爱迪斯公司只好又开具了6份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发往南京,并为此多缴纳了7万余元的税款。 事后,爱迪斯公司将对方诉入法院,请求判决其赔偿己方的所有税款损失。在开庭中,快递公司辩称,爱迪斯公司既未申报该发票的价值超过200元,也未采取保价行为,因此赔偿金额只能是200元。 今年3月,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快递运单上特别注明的事项系快递公司事先拟制的,属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快件遗失时赔偿标准的条款,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爱迪斯公司的责任,使爱迪斯公司在遭受损失时请求等价赔偿的主要权利受到排除,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故该条款对爱迪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爱迪斯公司全额获赔,但快递公司不服,并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同样的案由,一中院的审理意见发生了逆转。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就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已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爱迪斯公司明知快件价值较大,却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据此,市一中院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改判快递公司赔偿爱迪斯公司200元。 (通讯员丁慧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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