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补偿协议” 不想“旧病复发”受害人起诉“找后账”通讯员 翟丙军 本报记者化冰本报讯一般来讲,法院判的案件,双方都接受了,事情也就罢了,可是,这里的一个典型的案件,受害者却要讨要“后账”,而法院认为,这个后账要得有理,于是,受害者终于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6000元补偿。2001年12月,在某渔船上打工的安徽农民申某作业时右小臂被起网机绞伤,经当地居民委员会调委会调解,申某与船东达成调解补偿协议,一次性拿到3万多元的补偿金,并约定此事就此结束。然而事情过去了半年多,申某却因为原本“治愈 ”的胳膊旧伤复发住进了医院。于是,申某一纸诉状将原船东告到了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原船东重新给予补偿。法院经调查取证,认为申某当初在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时对合同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原船东又给付了申某6000元的“后账”。签完了协议为啥还能“找后账”?事情得从医疗鉴定说起。申某在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被医生诊断为:小臂天挠骨骨折、神经拉伤、挫伤。经过20多天治疗,被告知已经治愈,可以出院了。在此情况下,申某与船东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然而,申某回到老家后,右臂一直疼痛无力,不得不再次入院治疗。拿着伤愈出院证明单和调解协议书,原船东对申某“找后账”的做法提出异议,并对申某第二次入院是否与原绞伤有关表示怀疑。在被告的要求下,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要求申某在大连市骨科医院进行了医疗鉴定。经过鉴定,结果为右上肢多发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残废,评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并且鉴定结果还认定伤残是原发绞伤造成,为申某治疗的原医院出据的伤愈证明有误,从病情来看,当时不可能痊愈。拿到鉴定书后,法院认为申某当初是在以为已经“治愈”的情况下签下的调解协议,对合同条款明显存有重大误解,因而认定该协议中“今后不得再向对方索要赔偿”等条款无效。后经法院调解,原船东再次给付了申某6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申请的“后账”终于要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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