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交通基础建设步伐 我省出台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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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7:3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届15次省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于6月30日印发执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据了解,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用,是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办法》对有关政府、村委会和用地单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责任。一是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二是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应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三是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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