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全要办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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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8:14 潇湘晨报 | ||||
居民可将自有气瓶折价卖给充气站,再以租赁方式使用气瓶 从今年8月1日起,液化气瓶要有“身份证”——凡没有本企业标志和气瓶编号、未粘贴充装标签的气瓶不得出站、不得销售。也就是说,从8月1日起,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遍布长沙大街小巷的液化气换气点,再也不能想给谁充气就给谁充气了。这是昨日长沙市质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制定的《湖南省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作出的规定。 充装单位将拥有气瓶产权 据介绍,长期以来,长沙市五区四县(市)的绝大多数气体充装站,只是卖气,而不提供气瓶,70%-80%的用户所用的气瓶是居民自购的,总数达到十几万只;仅有一部分是直接从充装站租赁的。这些气瓶普遍存在超期服役、被腐蚀的现象,安全责任无人负责。 而新办法将实现气瓶产权转移,使充装站成为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8月1日起,气瓶在充装质量检验合格后,均应按规定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充装气瓶在充装标签上应标明气体名称、充装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充装重量等。 充装单位对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要进行微机建档登记管理。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居民气瓶可卖给充装站 目前,全市五区四县(市)登记在册的气体充装站达40多家。按新规定:用户个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拥有产权的气瓶折旧作价卖给充装站,用户再以租赁的方式使用气瓶。气瓶产权转移后,充装站只能给属于自己的气瓶充气。 长沙市质监局要求,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将产权转移至充装单位,任何部门和任何充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充装单位。 充装无“身份”气瓶将严惩 8月1日以后,安全监察部门将开展大范围的执法检查活动,一旦发现充装单位给无“身份”的气瓶充气,将严惩不贷。安全监察部门将借助气瓶产权转移之机,鼓励规模化经营和连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气体充装单位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做到扶大、扶优、扶强,一些杂牌的充气点将会被淘汰出局。 本报记者 夏 雨 实习生 李兴旺 相关法规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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