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二十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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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05 海南日报 | ||
案例钟某(某省边防总队某边防检查站政委)接到某市个体户王某的电话,求其帮忙关照一个经某口岸到哈巴罗夫斯克签证的22人劳务团,并表示事成之后亏不了钟某。被告人钟某在意识到可能有偷越国(边)境人员参杂其间的情况下,为图谋私利,答应了王的要求,并安排本站检查科科长江某,让其关照该出国劳务团。某日上午,江某、何某在进行出入境人员检查时,发现这22名出境人员中有个别人的护照有问题。江某就打电话请示钟某,钟某答复江某予以放行。几天后,俄方发现这22名入境人员系持用假护照,便将其全部遣返回国 检察机关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以此罪作出有罪判决。 (李良发 邓映峰) 法规链接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刑法》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行。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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