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奇案折腾八年审死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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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30 信息时报 | ||||
原告起诉但没有借条 被告说还钱却没有证明 两级法院经8年4次审理终判决被告偿还30万借款 专家指出还借款拿回借条原件撕毁的习惯并不保险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李朝涛 核心提示: 如果你偿还别人的借款后,将借条撕毁,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记者昨日获悉一宗奇案:在一起债务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钱,却不能提供借条原件;而被告自称还了借款,却未能提供已经还钱的证据,就是这个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观点的案件,导致历经8年时间,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才有了最终结果。最终被告被判决要还30万多元的借款。有关专家认为该案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起因 30万借款起纠纷 劳某肖某上公堂 这宗有趣的官司要追溯到9年前。1994年7月25日,广州市民肖某某所在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以公司的名义向劳某借款30万8千元,双方约定在当年8月19日前还清借款,并写下借条。 两年后也即1996年8月20日,劳某突向广州市天河法院起诉肖某的公司还钱,并承担利息。同年9月20日,天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天开庭却不了了之,原因是肖某辩解说他确实是向劳某借过钱,但已经还过了,并且依据一般习惯将借条拿回来后当即撕毁,而原告劳某又提供不出借条的原件。 一审 虽然无借条原件 法院判决原告赢 1996年10月1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这回,劳某仍然未能提供借条的原件,但却说放着借条的公文包被偷了,时间是第一次开庭6天后,并提供了被偷时的报警证明。根据这些情况,1997年4月24日,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肖某某的公司必须偿还劳某30.8万元。对于这个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案件随之进入了执行阶段。 但这个执行一直延续了2年多都没有结果,因为执行过程中肖某某所在的公司突然停业。 再审 复印件不能作证据 原告突然变成输家 肖某某一直对该判决不服。1999年11月10日,他突向天河区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申请再审,天河区法院接受申请,重新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2000年10月9日,天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这一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上次截然相反。法院并不认为双方有过书面借款合同,因为复印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劳某所称的公文包被偷,与他不能提供借条原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不能提供借条原件,那双方之间就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否借款的事实,应该看肖某某本人的陈述,而肖某某虽然承认了借款,但同时也说明已经将借款偿还,并按照习惯将借条原件撕毁。据此,天河区法院再审该判为:撤销该案1996年的判决,驳回劳某要求偿还30.8万元的诉请,并承担7130的诉讼费。 三审 说还过钱却无证明 中院判被告输官司 从完全获赔30万,到分文未得,劳某显然不接受这个判决,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2001年初,此案在广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中院将天河区法院的再审判决完全推翻,再次判决肖某必须还308000元给劳某。 广州中院的理由是:虽然原告劳某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但被告肖某自己承认借过钱,说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肖某不能提供已还款的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2001年6月22日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天河区法院再审的判决,改判为要肖某某偿还30.8万元的借款。 广州中院的这次判决是终审判决。但肖某与上次判决时的劳某一样,对这个一波三折的终审判决非常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他说:“还借款拿回原件撕毁这是交易习惯,而在法庭上法官问我是否借过钱,难道我能否认说没有借过,那不是欺骗法官吗?再说我同时也说将借款还了,为什么法院还要判我输?” 四审 两次申诉无功而返 中院维持原有判决 2001年9月29日,广州中院向天河法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说明该案已经由中院审判监督庭立案复查,要求天河法院中止该案件的执行。昨日,记者通过渠道获悉,广州中院审监庭提审的该案已经有了结果,肖某的申请已经被驳回,中院维持了肖某要偿还30.8万元的判决。 专家说法 还借款应写收条 避免吃“哑巴亏”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司马静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极为罕见的官司,特别是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在原告没有借条原件,而被告又说已经将借款偿还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支持原告的观点判决还钱,这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少见。 在目前借款关系中,一般的习惯都是欠款人将钱还后,将借条原件拿回撕毁就完事了,但此案的判决却说明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因为借条的复印件是无法收回的,如果有债权人存心复印借条,在债务人还钱后凭复印件告上法院,将会出现以上情况,这时债务人不是很冤枉,要还两次钱?司马静律师认为,其实这种官司是很简单的,只要被告要求 原告出示借条原件,而原告不能的话,属于原告不能举证,原告的要求就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认为:虽然说民事官司一般是原告举证,但在本案中,因为被告自己承认借过钱,又说已经还了,举证的义务就转换为被告了,但被告去却不能提供还钱的证明,导致其最终输官司。所以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吃冤枉官司,在偿还借款时,还钱的人应该索取《收条》,写明什么时间为什么还钱等,有了这样的收条,就不会出现还两次款被迫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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