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突然被人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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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38 现代快报 | ||
快报记者 宗一多配套车库引发纠纷 2001年9月,南京市民朱女士购买了富升大厦3套商品房,开发商南京东升房地产公司如期交付房屋及停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2002年4月,东升公司突然收回停车库,并将停车库的永久使用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大正公司。该公司接手后,开始以10万至12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地下车库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此举引起业主们的强烈不满,朱女士更是起诉 朱女士认为,其所购商品房面积中包括地下车库,所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然而东升公司声称,停车库虽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但其所有权仍属于东升公司,而且使用权的转让未改变停车库的用途,上述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玄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停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以及有偿使用的具体方式。停车库系东升公司投资建设,根据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基本准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地下停车库应属东升公司。东升公司将地下停车库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朱女士仍可以通过购买来使用车库,故驳回朱女士的起诉。再次上诉盼获支持 朱女士前不久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昨天下午,此案二审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东升公司提出的观点令人耳目一新:停车库是附属设施而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附属设施的停车库是独立于大厦的,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开发商即东升公司,故他们有权处分该停车库。“售房合同附件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栏里明明写着车库,他们是在偷换概念。”朱女士颇为气愤地说。 对于朱女士提出车库价格计算在房价里的观点,东升公司解释道,他们的房价中未包括车库价格,建设车库的资金是他们垫付的。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回击道:“按照有关规定,房屋售价审批时应将配套设施的价格计算在内,当初的售房价中肯定已经包括了车库价。”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他感叹“这个问题太复杂,要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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