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的责任期限及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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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0:41 长沙晚报 | ||
责任期限包括: 1.先缴费,后复议、诉讼。 2.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 3.新扩改项目,应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排污需作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排污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城区建筑施工,必须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 4.交纳排污费、申请排污复核、申请排污费缓缴的期限均为7日;申请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排污费缓缴申请批准后,在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期限为30日;申请排污费减免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的应缴排污费。 法律责任包括:逾期未缴排污费的,按每日0.2%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缴排污费的,处1~3倍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骗取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处1~3倍罚款;擅自改变环保专项资金用途又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并处挪用资金1~3倍罚款。执法者的责任期限及法律责任 执法者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报年度核定,并将核定的排污申报表发回排污申报者;应当在每季(月)终了后10日内,核定当季的排污情况,并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调整单》;排污复核决定的期限为10日;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的期限为7日;排污费现金应当当日解缴;排污费缓缴审批期限为7日;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排污费减免的期限为30日,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排污费减免的期限30日;排污费减免、缓缴公告每半年一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分: 违反《条例》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截流、挤占或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不按《条例》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费减免权限 排污费的减免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市(地、州)级批准权限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含省直收排污费减免)以下;省级批准权限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但直收排污费减免无50万元以上下限)以下;500万元以上报国家审批。四川:噪声污染按分贝缴费 近日,四川省物价局发文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四川省范围内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相应的排污费。 新《办法》实施后,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将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最低每月350元,超标16分贝及以上的每月将缴11200元。如果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的,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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