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悬赏”不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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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1:41 法制日报 | ||
梁剑芳 据报道,日前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通告规定,从7月15日起,市民可拍摄交通违章行为,并可提交照片进行举报,核实后将获得每宗20元的奖励。然而,在详细阅读了有关细则之后,发现其实际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首先,通告对拍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广州市户籍的公民。对于前两点规定,笔者可以理解。但对于要求具有广州市户籍,笔者就百思不得其解了———难道户口与拍摄有什么必然联系?这样的规定,无疑将大量常住广州市但并不拥有广州户口的人排除在外。而举报违章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有关部门没有任何根据剥夺非户籍公民的这个权利。 其次,通告对拍摄路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面对那一长串的路名,除了专职人员,谁有闲心去记忆或者随身携带那些路段名称?谁又能在拍摄之前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在规定的路段内?难道这些路段之外的道路就不是广州市的辖区,发生的交通违章就不是违章也不需要举报了? 再次,通告还要求拍摄者必须提供3R规格的光面光学照片(含底片);要求拍摄人员在违章发生后的5日内提交违章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对于多人拍摄到同一违章行为的,只奖励第一时间提供照片者。但是,第一点要求将方便快捷的数码摄影排除在外;第二点要求使得拍摄者为了按时举报一个违章,就可能不得不赶紧照完或者提前冲洗一个胶卷,而这个成本是非常巨大的;第三点规定让那些拍摄到同一违章的拍摄者彻底血本无归———不仅胶卷钱没了着落,连送照片的交通费和时间损失统统自己埋单。 最后,通告要求市民与公安机关签订《拍摄交通违章承诺书》,对于不被采用的照片不支付任何费用或退回,使得拍摄者彻底丧失了作品的所有权(因为连底片都交了),连找报社发表的机会也给剥夺了! 区区20元的奖励,却要承担众多的义务和巨大的成本,如此以来,除了铁定想当违章举报专业户,恐怕没有人还想亲身一试。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上述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没有认真从参与者的角度进行考虑,从而为其实际操作是否可行、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打了一个问号。其实,广州市的这一规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在许多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有一定的共性。这也就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建章立制定规矩的时候,多些从相对人出发的换位思考,这样制定出来的东西才会“中看又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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