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信每笔计费都没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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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2:08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本报日前报道的一起由电话计费而引起的侵权官司,庭审程序已经过半,原被告双方都已进行完事实陈述和举证质证。据悉,再次开庭时,双方将就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原告电话用户王某的代理律师介绍,庭审当中被告天津市通信公司出具了8份证据,证明原告在查询话费中出现6个不同数额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所查询内容不 在庭后的采访中,案件被告天津市通信公司称,对于原告王某所质疑的6个不同的欠费数额,通信公司都能一一解释清楚,并有逐月的明细表可以证明通信公司的计费流程不存在任何问题。据通信公司称,原告王某从2003年1月起拖欠话费4个半月,2003年3月,通信公司按规定将原告话机停话,又递送了追收欠费的追缴函。后在原告欠费超过90天并一直未补交话费的情况下,依据《电信条例》于2003年5月份给予原告话机拆机处理。在2003年5月至7月间,原告曾到不同的通信公司营业厅进行过话费查询,并得出了5个与追收欠费函上不同的数额。通信公司称,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每一次查询的内容不尽相同。据称,原告所接到的追收欠费函上的数额是1月至3月的话费数额,而原告5月26日第一次查询的话费数额却是1月至4月的,故数字上有出入。而原告第一次所查询的话费数额再加上原告应交的5月份半个月的月租费,正好又与原告第四次查询的1月至5月的费用清单上的数额一致。原告第四次所查询到的198.01元正是原告的真实欠费数额。原告第二次和第三次所查询的两个数字,是在原告话机拆机后通信公司进行财务核算的中间数据,而并非原告的真实欠费数额。按规定,中间数据是不能作为欠费依据出具给用户的,而公司营业人员却出现了失误。原告第五次查询的数额与198.01元相差0.44元,这是因为一个单据是《欠费明细》,而另一个单据是《费用明细》,两者是不同的。0.44元是原告去年长途话费的结余,在用户要求打印不同的单据时电脑对0.44元有不同的记录。 在“算清”每一笔账后,通信公司称,原被告双方所产生的纠纷也与原告方长期拖欠电话费有关系,按照《电信条例》,用户有义务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同时,通信公司认为,他们的解释没有使用户对费用单据达到完全的理解,这也是造成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之一。 目前,此案正在等待进一步的开庭审理,案件的结果因为原告“只要解释,不要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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