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万存款“失踪”广西区展览馆“存单纠纷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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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4:10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7月29日讯(记者 田跃)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区展览馆起诉韦某、廖某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荣昌选矿厂、南宁市珠江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行南宁市大板二区分理处、建行南宁市星湖分理处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存单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10名被告赔偿250万元存款本息或承担连带责任。 案发:250万元公款被人提走 原告广西区展览馆诉称:1995年10月17日和1996年2月1日,广西区展览馆原副馆长温寿玉(已因受贿罪被判刑)在其老乡刘某作为中介的情况下,通知馆财务人员分两次将250万元公款,分别存入刘某指定的建行南宁市大板二区分理处和星湖分理处账户内,温寿玉因此收受刘某给予好处费9万元。 到1996年8月15日,广西区展览馆发现以上两笔存款被人提走,仅剩2081.7元在账户上,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拘捕了温寿玉,2001年6月11日,温寿玉被判刑。 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本息 事后,广西区展览馆得知,这两笔共250万元的存款均是被韦某代表南宁市珠江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走的,该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向区展览馆写出《还款计划》,但没能兑现。 1998年2月23日,韦某、用资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荣昌选矿厂及该厂法人代表廖某又向区展览馆写出《还款协议书》,但还款一事至今没有下落,广西区展览馆遂将相关单位的法人代表起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10名被告赔偿250万元存款本息或承担连带责任。 追诉: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南宁市珠江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区展览馆依法追加该公司的4名股东作为被告;并认为银行方面自行将这笔资金转给用资人,致使用资人不能偿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追加建行大板二区分理处和星湖分理处为被告。在庭审中,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由当事双方进行了质证,由于本案特殊、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再次开庭继续审理。 责编:朱燕 钟璐(实习)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田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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