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债使出“离婚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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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2:08 新闻晨报 | ||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眼下就有那么一些耍小聪明的人,非但厚着脸皮不及时还钱,反以离婚为幌子来逃避还债义务,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使人明白,该还的债跨不过离婚这道坎。 1998 年9月8日,沈某以购买轿车为由向朋友张先生借5万元现金,张答应了,当时沈某写了张借条。 时隔不久,沈某又称做生意急需“调头寸”,向张借了26万元。沈某也立下了借条,并写明这笔款子到期归还本金加利息共30万元。 两笔债款计35万元,这并非小数目,但是借债人沈某都以借条为据,对此,张既担心又放心,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个极为难堪的结局。沈某并未按时归还全部欠债使张“胸闷”不已,一纸诉状把沈某告上法庭。2001年8月及2002年5月,法院分别判决沈某应归还张欠款5万元和30万元。 当张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才发现,沈某为逃避债务,竟然于2001年1月悄悄地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但隐瞒了他的35万元债务,且十分“大方”地将住房等大部分财产留给其妻。 索讨无望的张认为沈某与其妻的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情理,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于是他第二次递上诉状,把沈某及其前妻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住房分割的约定。 开庭那天,尽管法院的传票已提前交给了沈某及其前妻,但两人均未露面。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明知自己有债务在身,却在离婚时放弃了原本属于他的共同财产部分,损害了张先生的利益,沈某及其前妻对离婚后财产及住房分割的约定,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沈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及分居住房落实协议。 晨报通讯员赵红记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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