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拿”化妆品被罚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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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4:43 深圳商报 | ||
超市“拿”化妆品被罚200元 当事人最终讨回罚款,但受到警方警告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通讯员黄涛)一名打工妹在超市购物时,顺手牵羊“拿”了一瓶化妆品,后被超市防损员发现并罚款200元。打工妹不服处罚,向派出所报案。 打工妹被超市罚款200元 7月28日下午,江西籍打工妹李某姐妹俩来到蛇口××乐超市购物。转了几圈后,姐姐李某相中了一瓶价值36.9元的化妆品,但嫌太贵。妹妹见姐姐喜欢那种化妆品,便四处看了看,发现没有保安,便偷偷将化妆品藏在随身所带的雨伞里。当两姐妹选好物品到收银台买单出门时,李某某可能由于心里紧张手发抖,藏在雨伞里的化妆品掉到了地上,被守在门口的超市防损员发现,防损员便将两姐妹带到了超市防损办公室接受处罚。 两姐妹被防损员带到防损办公室后,防损部主管对两人进行了盘问,两名打工妹起初什么也不说,后来见防损员问得急了,姐姐才说自己本来想买的,但嫌价钱太贵放回了柜台,没想到被妹妹鬼使神差藏在雨伞里。超市防损员见两姐妹承认自己偷了化妆品,便要两人填了一张超市的处罚单,对其罚款200元。两姐妹说什么也不愿交罚款,只愿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但防损员以不交罚款为由将他们留在办公室,后两姐妹才极不情愿地交了200元罚款。 派出所表示超市无权罚款 走出超市后,两姐妹越想越不对劲,便到蛇口派出所报了案。值班民警接警后非常重视,民警曾红东和李土秀马上带着两名打工妹到××乐超市,找到其负责人问清情况后,对超市防损员违法罚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当场要求超市退回两名打工妹的200元罚款。 随后,民警将两名打工妹带到派出所值班室,对李某某偷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她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责令她写下保证书并对其进行了警告。 律师称民警处理得当 就此事件,记者昨日下午电话采访了蛇口律师事务所郑德刚律师。郑律师认为,打工妹偷窃超市物品属违法行为,但超市防损员无权对其进行罚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处罚权,所以超市防损员对顾客进行罚款是违法的。 郑律师说,蛇口派出所民警及时对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有偷窃行为的打工妹进行教育并予以警告是正确和适当的,由此可见办案民警把握的“度”比较准。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通讯员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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