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规定:五种行为属价格垄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14 济南时报 | ||
时报7月29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烟台市《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蒋 芹)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