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定金”才具有法律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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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 ||
问:我(李先生)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预付款先交6000元,收据就用了“订金”二字,而格式合同则用的是“定金”一词。由于租金困难等问题,请问所交的6000元可否退回?“订金”和“定金”又以哪个为评判依据?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答: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之规定,李先生拿不回预付款6000元,因为李先生违反了合同。假如是汽车贸易公司违约,李先生则有权向其提出双倍的赔偿。 “订金”和“定金”两词,从法律的角度讲,“定金”有法律意义,而“订金”则没有。李先生在格式合同上签的是“定金”,故以“定金”为准。(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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