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需要好的法律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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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0:49 法制日报 | ||
李曙光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是本届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以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在证券市场上的全流通更是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运行,更关系到中国改革能否走上一个良性运行的轨道。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和讨论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如对于出售的方式、定价的机制、转让时机的探讨。技术的难点和6·24股市风波的出现使得这种尝试如履薄冰并被暂时封存。然而,国有股减持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的理性思考。 从法律界定的角度,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与证券市场上国有股全流通是一对不同的概念。国有股减持是国有股份的所有者从国家转为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减少其持有的股份,实现结构调整和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全流通解决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问题,是将原本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 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一个流通的前景,购买非流通的国有股的动力就会受到影响,目前进行的国有股出售就会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国有股实现全流通的话,国有股减持就能够得以在更公开、更透明、更公平的市场上进行,有利于对国有资产价值的实现和证券市场良性正常的发展。 这种联系的意义在于,任何国有股减持的制度设计中,证券市场的全流通问题都不能被忽略。 从利益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国有股减持以及由此衍生的全流通问题将直接影响以下主体的利益:国有资产管理者、投资者、市场监督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等。 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这一法律领域要解决的问题是设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塑造一个真正的国有股权的行使主体,这是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产权前提。 国有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法的课题。公司法强调股权的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有股权取得时的低价格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价格形成对这种公平的挑战。不同股份价格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在国有股上市流通后,通过证券市场成为公司股东的广大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价值将被稀释。因此,如何保护投资者的股份价值,达到国有股东和流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是公司法要思考的问题。 证券法领域中与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相关的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证券法构成证券市场的主要市场规则,促使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形成,这为国有股权的减持和流通提供了制度和市场平台。二是证券法中对证监会职责的规定,赋予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职能,这表明了在国有股转让和流通的过程中证监会与国资委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任务,不能彼此推诿或越殂代庖。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的所有者,对国有股减持方式的选择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利益。证监会则要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全局来考虑全流通问题,不仅包括国有股的流通也包括法人股的流通,要对市场进行总体的规范协调。 国有股权的“国有”特性使其转让涉及到全社会的利益,是否将转让所得的一部分纳入社保基金或用来对破产职工的安置,这又触及到社会保障法和破产法的范畴。 国有股涉及到多重的法律关系,这表明解决国有股减持和流通问题要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这些法律可以为市场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一个好的框架。 有必要提出的一个建议是,国有股减持与流通应在统一的市场中进行。目前的国有股转让可选择的市场有多个,可以分为显性市场和隐性市场两类,显性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而向职工、经理层转让,或通过拍卖形式向外商转让甚至私下的协议转让都属于隐形市场的范围。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中,如果允许多个市场长期存在,将使得股份间的平等权利永难实现,也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萎缩,从根本上违背了交易在法定、公开市场上进行的原则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初衷。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来说,统一的市场只能是证券市场,在具体操作上,则可以考虑开辟特别板块进行交易并逐步并轨的做法。 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时间早晚问题。但在这个过程中,将存在复杂的相关主体间的博弈和纷争,涉及到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应运用法律的理性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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