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税不批捕 检举人提出申诉检察院开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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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3:2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7月30日讯(记者卢荻 实习生肖军)检举人邵某等6人因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犯罪嫌疑人韦某、黄某偷税一案,7月29日上午,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公开复查申诉人邵某等6人的申诉,并由城区人大代表和律师组成听证组。类似听证会,在广西的司法实践中属罕见。 事实不清 检察机关做出不批捕 韦某、黄某分别是广西某厂的厂长、法人代表和副厂长、财务负责人。邵某等人检举该厂偷税一案,由南宁警方侦查终结,因韦某和黄某对该厂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南宁警方于2002年9月2日向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发出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认为广西某厂1998年度在销售部分应税产品时,故意在销售票据上将应税的饲料添加剂写成免税的饲料或预混料,隐瞒销售收入164.7万元,造成偷税98826.88元,占全年应纳税额35%以上,涉嫌偷税犯罪,故提请批准逮捕韦某和黄某。新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于2002年9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不批捕韦某和黄某。举报人邵某等6人不服该院对韦某、黄某偷税一案的不批捕决定,于今年4月23日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于4月25日立案复查。 争辩焦点 是饲料还是添加剂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申诉代理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有国税局的处罚决定等有关事实,客观的犯罪事实经国税局及公安机关的调查,应予以逮捕。 原该案的承办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针对国税局的164号文来提请逮捕的,而164号文对该厂犯罪事实的认定有缺陷,对于什么是饲料添加剂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认定。而仅凭黄某的供词,并不是说国税局认定有偷税的事实就构成偷税罪。对于什么是饲料添加剂,一没有实物,二没有化验报告,因此,证据不足。 原案件的承办人还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依据并不充足,案件的材料主要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当事人的供述都没有说明什么是饲料添加剂,有关方面记载的饲料添加剂不明,证人证言也没有相应证明。在什么是饲料添加剂不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该厂偷税,这样的证据是不足的。 律师认为 不批捕决定是正确的 听证组的人大代表和律师也纷纷发表看法。作为听证员代表纪红光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究竟是饲料还是添加剂并不清楚。国税局1999年39号文件明确要根据具体的销售对象未确定是否免税。生产商有少交税的故意,但关键还是要看他们生产的是应税产品还是免税产品,本案就要看他们生产的是饲料还是添加剂。从现有的证据看,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不批捕决定是正确的。责编:朱燕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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