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苦果自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6:02 无锡日报 | ||||
违约方判令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38万元之多 本报讯 锡城商品房价格持续上升,由此引发商品房一房两卖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最近市中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房两卖纠纷案,判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魏某20000元定金并赔偿房屋原合同价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计366950元,合计386950元。 2000年11月27日,原告魏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某公司)将正在建造的位于无锡某街道的转角店面房约为276.5平米的二层房屋出售给乙方(即原告魏某),每平米的基本售价为5900元,合计总价款为1631350元。原告魏某支付被告某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2001年12月23日,原告魏某书面通知被告某公司,称其已作好了付款资金的安排,请于近日明确告知付款期,按合同履约。被告某公司接到该信函后未有任何表示。 2002年4月,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出售给原告魏某的店面房屋分别出售给了善意第三人。 2002年4月,原告魏某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魏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系争房屋(双方打官司时有争议的房屋)已由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购买,故原告魏某改变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系争房屋的现值经评估,价值为1998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被告某公司将系争房屋出卖他人已构成违约。由于被告某公司已将系争的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已不能继续按约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魏某重新购置同质量、同面积房屋的价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价等损失。原告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为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朱竞艳)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