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离婚躲避执行最终难逃法律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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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6:56 北京晚报 | ||
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且假借离婚企图逃避执行。近日,新疆和硕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依法判处欠债者以夫妇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原告王宜林(化名)诉被告张洪(化名)欠债,因被告人张洪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995年元月,权利人王宜林向和硕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协议,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洪与其妻杨红(化名)通过民政局办理 2002年7月王宜林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被告张洪、杨红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共同财产偿还其合法债权。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张洪所欠原告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张洪为了逃避债务,假借离婚转移财产,其行为予以撤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洪与杨红用共同财产偿还欠王宜林的欠款,不足部分两被告继续偿还。杨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利江 包律师点评:现代社会已经确立了结婚自愿与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法律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由于张洪和杨红假借离婚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他们在离婚的时候隐瞒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将全部财产分配给杨红,张洪承担全部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王宜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是据此作出的判决。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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