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米”挡了我的眺望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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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21:50 北京娱乐信报 | ||
“讨要眺望权”追踪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高楼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简单地以18米来计算。”昨天,《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者之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张播先生明确提示。 本市首次上法庭讨要眺望权的吕老先生,被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对此 事主吕先生 两楼阳台间不足18米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吕老先生的家。他家在整栋大楼的西北侧,只有西向卧室的窗户能折射进阳光。站在窗前,记者清晰地看到对面阳台上有一位妇女也正在阳台上张望。 吕老先生认为,即使对面楼房侧面和他所在楼的侧面间距够18米,但因对面楼房阳台凸出,从该阳台边缘至他家的窗户外侧就不够18米了,大约只有“16.5米左右”,不符合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规定,所以还要上诉。因为对面楼房建成后,该卧室受到日照时间缩短,吕老先生认为侵害了他的采光权。 住在吕老先生楼下的王女士、楼上的刘先生也认为,对面楼房建成后,对他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日照时间缩短。吕老先生认为,两栋高楼之间侧面间距应该随着楼层的增加而加大,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被遮挡阳光建筑内居民的采光权。 规划设计研究员张播 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 根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4年修订)中规定,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也就是高楼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这“18米”数字是如何算出来的?就此,记者采访了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者之一张播先生。他解释说,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住宅侧面间距做了这样的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没有具体规定出高楼侧面间距的具体数字。“18米”这个数字,是北京市根据地方情况做的具体规定。 旧条文已不太适应现实 张播还认为,高楼之间的间距是根据每个城市日照时间而得。 其实这项暂行规定制定时间比较早,为1994年的修订本。当时北京还没有这么多高楼,只是针对6层左右的条式建筑而制定,和目前北京居民建筑楼层越来越多已不太适应。 是否楼房越高,间距就应该越大?张播否定说,不能简单以具体数字而制定,尤其是高楼建筑,还应该考虑其长、宽、高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最主要的还是根据当地日照时间而制定。 但张播同时表示,这些都是国家和地方规定,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某些原因,目前各地违规现象也很多。不过,居民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或国家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计算两楼之间间距到底是否符合规定,寻找有力证据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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