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该如何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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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1:56 石狮日报 | ||
买了医疗保险就是为了生病后有个保障,但是黄某却没想到理赔之路如此难走!黄某2002年1月24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险和医疗保险。今年4月黄某因感冒咳嗽去医院看病,被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Ⅱ型糖尿病、方胆固醇血尿,经石狮华侨医院治疗无效后,转往福州南京军分区医院治疗,病情转好。黄某于5月5日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人有以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赔偿纠纷 黄某之子吴某向记者介绍道:去年某保险公司的人三番五次到我家劝我母亲投保,我母亲最终选择了健康险和医疗保险。该保险一年要交6800多元,现在我们一共交了13000多元。在投保之前,我母亲按照规定到医院做了体检,身体没有任何毛病。现在生病了,他们却以我母亲以前得过糖尿病为由,拒绝所有的医疗赔偿。投保之前我们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而且我母亲本人并不清楚自己有糖尿病。后来我们到消协进行投诉,他们才勉强表示可以考虑给我们除糖尿病以外的医疗费用的赔偿,但是到现在他们仍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复。 在此问题上,该保险公司职员王先生却是另一个说法:这根本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因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糖尿病是一种难治的病,在被保险人的医疗鉴定书上写有对方患有5年的糖尿病。她应该在投保前告诉我们她的病史,再由我们决定到底是拒保还是增加保费。由于她的隐瞒,所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一个无效合同。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拒绝她所有的理赔,但是考虑到她的年龄比较大,所以我们向公司打了报告上去,将对投保人糖尿病之外的病进行赔偿。 对于黄某体检合格一事王先生的说法是,我们对于年龄大于50岁的被保险人都要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大,就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但是当事人投保的数额小,所以只进行了一些常规检查,没有检查血糖,无法知道对方是否患有糖尿病。说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人士。据了解,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公司说合同无效显然是不对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刻意隐瞒病史的情况下,也不能说是合同无效,只能说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而这件事的问题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刻意隐瞒病史和保险公司的职员在跟投保人签订合同前有没有告知投保人有糖尿病史必须提前告知的行为。 而一些保险业的业内人士认为,应不应该理赔,主要在于投保之初保险人有没有向被保险人讲明必须告知过往病史,如果没有,那显然就是保险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其次,按照行业内部的通行做法,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在除糖尿病以外的医疗花费上给予理赔。 如何规范 石狮市的保险业到底规范与否,据了解,在我市保险业竞争相当激烈,目前,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进驻石狮的保险公司只有人保和人寿两家,其余的一些国内保险公司只是在石狮设立了营销服务部,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竟然在没有保监会批准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下进驻石狮。 如何规范保险业的发展呢?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首先,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自己的内部管理。其次,作为管理机构的保监会要加强管理力度,规范保险市场。再者,作为石狮自身的保险公司,应该像泉州那样成立同业工会,用自己行业内的规定,规范保险业的行为。(韩玉书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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