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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4:00 北京晨报 | ||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不宜他们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教学日程变更,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遗传等疾病的,家长也应书面通知学校。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设计了“学校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提倡学校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机制,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目前,《条例草案》已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并向市民征求意见。 晨报记者 赵中鹏 晨报首席记者 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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