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供货商成“待宰羔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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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6:33 华商网-华商报 | ||
一个品牌饮料的西安地区供货商张先生近日接到一家超市的“命令”:为迎接店庆,按17家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门市每家200元计算,要交3400元钱的“店庆费”。 张先生已经记不清这是今年以来第几次接到交钱的通知了,因为在他供货的西安市内几百家超市、商场和酒店中,无论大小,几乎都有这样的“习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成文的规矩,如果不“听话”,就会遭到“清场”的厄运。 店方收费名目繁多 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供货的过程:首先通过熟人或关系进店,交“进店费”,大点的店万儿八千,中等的三五千,小些的三五百元,店堂越大要价越高。“进店费”并非一次性,而是每年都要交,第二年名字就换成了“合同续签费”。第二步,使用各种手段,如送钱或礼物,请吃饭等,“贿赂”有关人员,包括负责人、采购、财务,甚至服务员,搞好“客情关系”。第三步,商品开始正常销售,但逢年过节、店庆都要“孝敬”卖场,尤其是中秋节和春节收的钱更多。另外,供货商要向商场派遣促销人员,得交“促销费”,一个月一人就要近千元。还有一种费用称作“堆投费”,就是在商场内将一品牌的产品集中堆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大约2500-3000元。 张先生说,这中间十分复杂,各种费用不断,作为供货商,只有任人宰割的份儿。以食品行业为例,因为费用太庞大,很多品牌不敢进西安做市场,而宁愿选择周边的市、县。供货商前面受了种种“屈辱”,为的就是结账这一天,可人家结账也不痛快,不是经常推,就是再索取回扣,更有甚者,连店都不见了。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客户中,至少有10%-20%的店信用非常差劲,从2001年至今,已“跑单”十几万元。 被逼迫成了“贿赂经营” 由于成本的不断加大,从今年3月份以来,张先生一直在赔钱,他说,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供货商,只能依靠“量大”来挣点钱。即使如此苦心经营,在供货卖场的逼迫下交了各种费用,但张先生却被定为“贿赂经营”,工商部门要罚款。张先生十分委屈,因为他给卖场的钱都是人家逼迫非交不可的,否则就不能进来卖货。但工商部门根据他与店方签订的进店协议上约定的要向商场支付“进店费”等内容,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予以严重处罚。 张先生说,工商部门的认定是对的,因为从法律条文上来讲,他确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所有的供货商都不得不这样做,这已经成为一个行业惯例。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因此,张先生这些供货商就处于两难的境地,想卖货,就必须给卖场交钱,而这又是违法行为。他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呼吁政府加强行业管理 大约从2000年开始,有零星商场收起“进店费”,现在几乎每家都有,而且额度不断攀升。张先生认为,市场竞争激烈是原因之一。由于是买方市场,商品太多,卖场有了选择的空间,而卖场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又不断压低供货商价格,其实都处于低层次的价格战。价格战对于消费者有些小利,但从长远讲,对税收、就业等都产生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国家目前政策也不支持这种恶性竞争。 张先生呼吁政府重视商品供货、销售领域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规范供货企业、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供货商们应该联合起来,成立行业协会,共同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本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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