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旧住宅可增设电梯? 省建设厅提出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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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7:4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7月30日电】(记者吴勇加)广东省建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旧住宅安装电梯的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 据了解,随着广东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旧住宅没有按标准设置电梯的问题日渐给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带来不便,为提高旧住宅的居住水平,省建设厅通过调研草拟 哪些旧住宅可装电梯? 意见第一条指出,1999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7层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1999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意见还强调,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旧住宅,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装电梯费用如何筹集? 针对旧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各种费用,意见指出要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订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电梯厂商可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此外,意见还提出,应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增设电梯后如何确权? 意见指出,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作者:记者吴勇加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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