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教练开“醉车”致三死两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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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42 金羊网-新快报 | ||
受伤学员黄某状告从化一驾校和车主,获赔近两万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余亚莲 通讯员 何倩丽)教练霍某酒后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使霍某和另外两名学员当场死亡,黄某等人受伤。学车的黄某一纸诉状将广州从化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和车主梁某告上法庭,近日,白云区法院判决驾校与梁某共同赔偿黄某19557元。 无证教练酿车祸 黄某在从化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接受培训。5月21日中午,驾校指派没有教练证的司机霍某驾驶小客车负责接送学员到从化市公安局考试。霍某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喝了酒,随后搭载学习驾驶的四名学员以约101公里的时速沿广从公路由南往北行使。由于霍某借着酒性超速行使,致使小客车冲出路面,撞向路面西侧的大树,造成包括霍某在内的三人当场死亡、黄某等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2002年6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霍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没有责任。 车主和学校“踢皮球” 有幸生还的黄某将培训学校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培训费,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费用共6万余元。 驾驶培训学校辩称:肇事车的车主是梁某,霍某是梁某雇请的司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因此,应该追加梁某和霍某的妻子儿女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并称黄某的培训费是交给了梁某与学校挂靠设立的荔湾分校,驾驶培训学校只收取了梁某200元挂靠费,没有收取培训费。 梁某则辩称:肇事车是驾驶培训学校的,司机霍某也是该校雇用的,自己与培训学校没有签订挂靠协议,只是合作协议,荔湾分场的公章全部是驾驶学校提供的。并且,霍某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培训学校负责。 法院判驾校和车主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霍某是培训学校指派的司机,事发时正在执行职务,其所负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驾驶培训学校承担。梁某与培训学校合作设立的荔湾分场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梁某应与学校共同承担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广州从化某驾校和梁某共同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9557元,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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