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连砍十人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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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48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张毅 实习记者 张爽)23周岁的李志阳与女友田某酒后争吵,于是发疯似地在大街上挥舞一尺多长的大砍刀,见人就砍,致一人死亡,九人受伤。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李志阳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12月18日晚7时许,在李志阳的住处,李与女友田某发生争执,田某离去。愤怒的李借着酒劲从房内冲出,随手拿出自己用来“防身”的一尺多长的大砍刀,去寻找女友。 当李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附近时,借着酒劲,开始了“疯狂”的行为。他见人就抡刀去砍,仅在3分钟的时间内,就将7名路人砍伤,其中年仅27岁的姜先生当场身亡。 随后他又来到了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某理发店内,将3名女子砍伤,其中一人伤势较重。随后,公安机关将致一死九伤的李志阳抓获。 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除姜某(卒年27岁)死亡外,其他9人中两人重伤,两人轻伤,其余5人轻微伤,10名受害人共损失7.1万元。 2002年3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志阳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志阳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李志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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